基金名称 | 交银丰晟收益债券C | 基金代码 | 005578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776663.43 | 最新基金规模 | 285332.75 |
成立日期 | 2018-05-23 | 基金经理 | 于海颖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得高于业绩基准的投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封闭期结束前三个月和转开放后三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债券资产投资比例限制; (2)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至少1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若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以及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