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长信纯债壹号债C | 基金代码 | 004220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最新基金规模 | 671185558.78 | |
成立日期 | 2017-01-09 | 基金经理 | 张文琍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债券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