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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海外收益债A(001061)

华夏海外收益债A(001061)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华夏海外收益债A基金代码001061
投资类型其他投资风格债券型
首次募集规模837224123.44最新基金规模704714560.12
成立日期2012-12-07基金经理邓思聪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定的回报。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9)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美元收益分配金额按除权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美元认购/申购份额的红利再投资按所对应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或美元折算净值)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