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江信聚福债 | 基金代码 | 000583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98839914.33 | 最新基金规模 | 95684741.25 |
成立日期 | 2014-05-29 | 基金经理 | 静鹏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光大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且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指在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内,从购买中小企业私募债之日起至最近的开放期起始日的期限。本基金在开放期不得购买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指单只债券的剩余期限;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超过0.001元时,至少分配1次。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