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大摩华鑫双利增强债C | 基金代码 | 000025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184409134.82 | 最新基金规模 | 615710577.30 |
成立日期 | 2013-03-26 | 基金经理 | 葛飞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力争使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通过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购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本基金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信用债和可转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