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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定增混合(168401)

红土创新定增混合(168401)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8401
基金简称红土创新定增混合每份发行价1.01
基金份数额总额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发行日期2016-11-25基金经理朱然
上市日期2017-07-03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年限(年)不定期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上市地点深市基金协调人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基金投资目标基于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4个月(含24个月)内,通过对定向增发项目的深入研究,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征与折价优势,优选能够改善、提升企业基本面与经营状况的定向增发股票以及具有定增概念的股票进行投资;本基金合同生效24个月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通过深度挖掘中国经济战略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投资机遇,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原则及比例  (1)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100%;其中定增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以转型精选策略投资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在封闭期,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
  (17)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封闭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