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 | 150077 |
基金简称 | 浙商进取 | 每份发行价 | 1.01 |
基金份数额总额 | 2937.5636 | 基金类型 | 契约型封闭式 |
发行日期 | 2012-03-28 | 基金经理 | 查晓磊 |
上市日期 | 2012-07-13 | 基金管理人 |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存续年限(年) | 不定期 | 基金托管人 | 华夏银行 |
上市地点 | 深市 | 基金协调人 | |
会计师事务所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基金投资目标 |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追求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及适当的其他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收益分配原则 | 本基金(包括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